亲爱的学员,您好:
纳税人利用充电龙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(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)提供的充电服务,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。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。
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(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)提供的充电服务,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。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。
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,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来自、桥、闸通行费,暂凭360问答取得的通行费发票(不含财 政票据)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。纳税人为ETC卡充 值,取得财政票据的,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